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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徐龙采纳出具启示函办法的抉择

2026-01-06

  徐龙:

  经查,2024年8月至今,你(身份证号:******************)担当福建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限自在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其间,无限自在存留以下问题:

  无限自在控股股东朱玮杰持有的24,223,051股公司股份自2025年6月25日起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29.966%。无限自在未耽误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迟至2025年8月26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治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

  你作为无限自在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抉择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来源: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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