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工作节拍的加快,到健身房锻炼成为人们的安康首选。而为了追求更好的健身效果,不少消费者会选择聘请专业锻练进行指导。如果指定的教练中途离职,消费者不接受健身房另行选派的其他私教,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的课时费呢?
张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私教协议,购买20节私教课程,约定的私人教练为刘某和李某。该协议中载明:本协议所约定的课程为机构私人教练部小组的整体服务,若因教练离职调店等原因无法继续服务,会员可要求机构安排其他合适的私人教练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课程服务。协议书底部有张某签字。协议书背面《会员章程》载明:会员签署私教协议并缴清相关费用后,会员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中止本合约,已使用的,除扣除已使用的费用外,另应支付合同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该《会员章程》未有张某签字。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缴纳全部私教费用。但消费了5节私教课程后,两名私教刘某和李某相继离职,健身机构另安排教练宋某为张某提供服务。后宋某因调店无法在原健身机构为张某提供私教服务,张某遂向健身机构主张退款,但该健身机构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就退赔金额及利息产生争议,张某向该健身机构送达《告知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并要求健身机构退还剩余全部未消费课程费用。该健身机构认为,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的签订者分别为张某和健身机构,并非张某和某一教练,故教练离职并不代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张某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单方面违约,理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扣除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解除私教合同。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的私教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私教协议中并未对更换私人教练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作出约定,而私人教练较于一般的健身教练,需要与被服务者成立信任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现张某与健身机构就更换私人教练未协商一致,张某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私教服务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健身机构应退还张某未履行部分的课时费用。私教协议中“会员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中止本合约,需支付30%违约金”条款明显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健身机构以此为由抗辩应扣除违约金,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定解除张某与该健身机构签订的私教协议,健身机构向张某退还全部剩余未消费课时费用。
法官表示,健身服务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合同关系,其效果高度依赖消费者与教练之间的信任与配合。当消费者因私教更换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健身机构并无过错,消费者也需为单方解约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不明确的条款应耽误要求健身机构予以说明,特别注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确保这些条款不会过度免除商家责任,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江珵瑾
来源: 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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