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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分类禁锢原则,《理财公司禁锢评级暂行方法》出炉

2026-03-1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3月16日消息,为健全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构建与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表示,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理财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监管评级工作。

  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担任人表示,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30.7万亿元,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33.3万亿元的92%。理财公司颠末六年多发展,规范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部分机构存在发展定位需进一步明确、专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净值化转型仍需深化、风险管控不够完善等问题。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明确理财行业发展方向,完善理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理财公司持续提升能力水平,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通过监管评级,更好反映理财公司风险状况和经营特点,明确监管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科学性。

  《办法》明确了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同时,《办法》明确监管评级基本程序。监管评级包括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关键。评级结束后,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

  《办法》明确分类监管原则。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规定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并分别明确不同等级理财公司的风险特征和分类监管措施。

  其中,1、2级理财公司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3、4级理财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采取必要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压降存量风险,防范风险扩散;5、6级理财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S级理财公司为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于晓明告诉记者,《办法》将评级结果挂钩理财公司业务开展等,既能引导理财公司强化投研、风控等核心能力,补齐经营管理短板,也通过动态监管提升理财公司合规运营要求,进而推动行业从规模竞争转向能力竞争,倒逼理财公司稳健发展,更好服务居民财富管理和实体经济发展。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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